荆楚网消息 (楚天都市报) (记者胡勇谋 梅军)“五年来,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、修改、批准地方性法规、自治条例、单行条例和通过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100件。”
在昨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,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道坤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委托,报告十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,其中地方立法工作的成绩引人瞩目。昨日,记者就此对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、法规工作室主任张绍明进行专访,了解到我省五年来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些“台前幕后”。
单项表决开创“湖北经验”
2006年5月25日,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,对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(草案)》的分组审议正在紧张进行。争议的焦点,在于对占道经营违法行为除了给予处罚外,是否可以“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”。
两种观点激烈碰撞。一方认为应该“暂扣”,防止小贩的违法行为“打游击”、“割韭菜”;另一方认为不应“暂扣”,一是“暂扣”依据值得推敲,二是扣下的鲜鱼、肉、蔬菜如何处理?三是“暂扣”不当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和执法违法。
次日下午,在对条例的建议表决稿表决前,先对分歧意见较大的这一条款进行单项表决,结果只有24票赞成暂扣,未达半数。于是,“暂扣物品”的规定被删除。
对法规草案的某一条款或某项内容进行单项表决,我国地方立法工作中的这一创举,作为“湖北经验”受到全国同行的瞩目。
立法听证民意为先
2003年10月23日上午8:50,省人大常委会机关7楼会议室座无虚席,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就《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》举行立法听证。这是湖北立法史上的首次立法听证会,42名陈述人,32名旁听人、听证人,来自全省各地各阶层。
政府是否应该披露企业信用信息?老百姓关注的格式合同如何监督?这些敏感问题成了听证会上激辩的话题。次月29日,该条例的建议表决稿高票通过。此后,关于水、电、气、购房等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合同,渐渐褪去了身上的霸王气息。
委托起草杜绝“私货”
2007年1月1日,《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》开始实施,与以往不同的是,这部地方法规的起草,是委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单位进行的。在这之前,全国各地的多数地方法规,都是由与法律法规有利害关系的主管部门提供草案。自身的管理方便和历史形成的既有权力,难免会成为他们的考虑重点之一,于是乎,虽有几道把关,部门自利的“私货”,往往夹杂进了草案之中。
要改变这种状况,必须拓宽法规草案的起草渠道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的起草获得成功后,我省数部地方法规草案的起草,被委托给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专家和组织承担,他们既没有行政权,也没有既得利益,能充分听取各方意见,平衡利益之争,保证法规起草的公信力。
走向科学民主立法
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、农村公路条例、行政执法条例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……法规中的“服务”、“帮助”、“便民利民”、“监督制约”等条款越来越多。
五年100件,这是湖北省地方立法的一份“成绩单”,而分析其中的“含金量”,则更能见到这些法规所发挥的积极作用。这些法规中,效力覆盖全省的52件,覆盖武汉市、恩施州和长阳、五峰县的48件;经济类立法占46%,内容包括规范市场主体、维护市场秩序、改善经济环境、加强宏观调控等方面;社会领域和其他方面的立法占54%,内容涉及教育、科学、卫生、人口与计划生育、人才与劳动保障等各个方面。
五年立法之路,是一条走向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的路。“这些法规的制定、修改和施行,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。”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张绍明如是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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