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东湖社区]
 
设为首页 | 收藏  【在线投诉】  【邮件】
荆楚网主页
中部崛起 荆楚网视
2008年湖北两会>>代表委员心声 热字TAG:

盗割电线应以“破坏电力设备罪”论处

http://focus.cnhubei.com  2008-2-1 10:25:6  

  荆楚网消息 (楚天都市报) (记者梅军)对盗割电线、电缆、空调铜管的行为,有的公安机关只以盗窃行为论处,导致打击力度不够。省人大代表王辉光昨日向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提交代表建议,呼吁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,对这些行为均按“破坏电力设备罪”论处,加大打击力度。

  他说,盗割电线、电缆和空调铜管的行为严重影响国家、企事业单位、老百姓的财产甚至生命安全,造成巨大经济损失。但是,由于一些公安机关把这类行为以盗窃论处,致使有的盗窃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其实,公安部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就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规定,应当按《刑法》第118条、119条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,追究刑事责任。

字体: 】  【打印】  【关闭】  【发表评论】